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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法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2、对因买卖...
买卖婚姻是被我国宪法、民法典等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 买卖的婚姻不但不会被法律保护,甚至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构成犯罪的以拐卖妇女罪予以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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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在认定婚姻的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包办和自主、包办者索取大量财物和当事人自愿赠与某些财物的界限,不应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作扩大的解释。1、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和地位是怎样的?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它与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固然有本质的区别,与资本主义的双方形式上的也不相同。它强调结婚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应摆脱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的控制与影响。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当事人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第三者的意愿;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3、这一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和无婚姻障碍。凡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以及有其他婚姻障碍的人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均属无效。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即必须由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进行登记,始为有效。在其他场合表达的结婚意愿不产生法律效力。
妇女的婚姻应主动寻求以下法律保护:1。可以向侵犯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者解释法律,表明态度,指出其行为是违法的;2、在被迫登记结婚时,可以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制止违法行为;3、向司法部门揭露犯罪。需要注意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属于告诉的案件,只有起诉才会被处理。只有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4、离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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