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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贷款审批委员会的科学决策.民主管理.高效运行的作用,明确贷款审批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工作职责,提高贷款审批委员会的决策水平,根据审批分离、集体审批的原则,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联社信用管理规定,特别制定本制度。1、贷款审批委员会是联社经营管理层贷款审批.审批的决策机构,对联社主任室负责,接受联社理事会.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2、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信用政策。管理方法.年度信用计划和工作目标.授权信用管理方法信用资金计划等。审议有关部门规定的信贷和风险管理专题报告,确定阶段工作管理目标和重点。3、审查和决定超过授权(联社分管主任)范围的贷款发行,审查和决定授权企业和年度贷款客户的分类管理,审查和决定企业的优惠利率,审查和决定超授权以外的票据业务。4、审议提交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的其他信用事项,其他认为有必要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学习和掌握政治理论和财政经济知识,提高政治和专业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认真履行职责,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相关职权发挥助理作用。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询价案件,听取被询价机关的回复,必要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报告;组织检查财政经济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关于财政经济的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交报告;组织调查研究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协调监督与委员会工作相关的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征求代表对相关代表的建议、建议、批评和处理意见;
《村民委员会议事规则(或条例)》第十条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创办的公益事业。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向与会村民代表和村民详细公布拟办公益事业的项目,并说明讨论内容。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村民代表和村民的意见,并指定人员做详细记录。耐心细致地解释村民代表和村民提出的问题。第十三条讨论结束后进行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参与者超过三分之二同意通过。第十四条参与人员应当超过全体村民的三分之二是合法的;同意人数超过全村代表和村民的一半是有效的。第十五条召开村民大会,同一户两人以上,可以派一人参加,代表家庭成员。第十六条村民应当是长期居住在本村,有长期户口的18岁以上公民。第十七条长期外出做生意的村民本人不承担筹资费用。没有离开村庄的家属如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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