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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启动。
严格执行《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防止本可以行政复议的案件进入信访过程。即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这意味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信访事项,应该先经过行政复议,否则,政府信访机构不予受理。即信访之前必须遵循穷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渠道。因此,从理想状态来讲,凡是信访工作机构作出的信访处理行为,都不是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行为。而且实践中,信访工作机构作出的信访答复,多是程序性处理行为,主要是对信访事项的接收、转送及反馈,一般没有实体处分权,也谈不上损害信访人的实体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原则上都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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