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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专利侵权行为判断的标准有哪些

2021-10-27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服务或类似服务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在这种侵权行为中,最重要的是如何认定使用,商标法没有具体规定。因为服务商标的区别是看不见的服务,所以不能贴在这个看不见的服务上,所以认定服务商标是否被别人使用很复杂。在现实生活中,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服务商标的使用。一是将服务商标贴上,悬挂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印刷,贴上赠品,促销商品,二是悬挂服务商标,贴在服务场所以外的建筑物、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或者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注册商标logo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服务注册商标logo的。(三)在广告宣传和赠品、促销商品上,与他人服务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的商号、名称、装饰使用,误解大众。(4)故意为侵犯他人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库、运输、邮寄、隐藏等便利条件。(5)对他人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别的损害的。

相关法规

《商标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服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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