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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可以由清算组成员推举。清算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成,若是没有组成的,法院会指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仍然...
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的,或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代表(即法定代表人)则可以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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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的,或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代表(即法定代表人)则可以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如果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则原则上法人代表(即法定代表人)不可以担任清算组的负责人。 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不是股东就不能进入清算组,也就不能担任清算组负责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果该法定代表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经过股东大会确定的,就可以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清算组应当选择或者由上级任命一个人负责整个清算工作。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的专门组织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处理破产人财产。法院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后,债务人不能管理其财产,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不方便直接管理销售破产人的财产;债权人会议作为临时机构,只代表债权人的利益,不代表债务人的利益,不能管理和清算破产人的财产。
首先,因为公司清算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也不可能有特别的规定,因为公司法说得很明确,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才由公司章程规定。再则,公司法针对人数众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特别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对有限公司清算组,规定“由股东组成”,这就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并不需要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那么,全体股东属于当然的清算组成员,况且,有些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虽然多,但毕竟有限。因此,从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为全体股东。而且,进行财产分配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公司股东如果没有明确放弃自己的股东权利,则应当参加公司清算,成为当然的清算组成员。由部分股东组成清算组的决议,不仅不符合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对股东的基本要求,而且与立法精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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