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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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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是30000元。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有纳税人,可以暂时免征增值税。对达到或者超过起征点的,应当就全部经营收入计算征收税款。在规定起征点为每月30000元的情况下,未达30000元的暂不征税。如果经营收入为60000元,则应当按60000全额计征税款。
1、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增值税不是免征所得税按照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成本票、所得额就多了所得额多了、就要多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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