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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被判处缓刑的,应这样计算羁押日期: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应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2、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
如果是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算起,之前羁押的日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从判决确定之日算起,之前羁押的日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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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计可以达到5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看守所被羁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一般来说,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被拘留的,拘留期限不包括在调查拘留期限内。一般来说,调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调查拘留期限内调查案件的结束。(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拘留期限,并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程序。主要情况如下:1。案件复杂,期限届满后不能结束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2、因特殊原因不适合长期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 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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