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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登记的申请期限分别为:(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总登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知道总登记公告或接到登记部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二)以划拨...
初始登记后设定他项权利的,或者已经登记的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设定或者变更后,持有关证明文件向登记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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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相邻各方缺席指界的,按下列办法处理:(一)一方缺席的,根据界线另一方所指界线或双方提供的权属图件上的界线确定;(二)双方缺席的,根据双方提供权属图件上的界线确定。依照前款规定办法确定的界线,登记部门应当将划界结果书面通知缺席方。缺席方如有异议,必须在十五日内申请重新审核、划界。
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权利人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他人办理。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其委托书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顺延登记期限。登记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予编号并给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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