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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通过书写文书的方式给股东会发通知,但是在一般的情形下,都是股东受到此类的文书来参加股东大会。我国公司法等法律规范规定,股东大会里需要讨论的议题必须要获得一定数额的股东同意时,该决议才能执行。
1、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以外召开的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分年会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位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2、具体参见《公司法》第39条: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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