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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要对车辆鉴定的情况有: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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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需要对车辆进行鉴定检验: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1、交通事故要对车辆鉴定的情况有: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等。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1、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 3、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等。 4、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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