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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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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动机与目的来区别。故意伤害罪与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伤害的动机虽是多样的,但结果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而寻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动机主要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等,在此种情况下造成被害人一定程度伤害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2、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区别。故意伤害罪表的是行为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结果。寻衅滋事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要下列四种情况: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三,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第四,在公共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从侵犯的客体来区别。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的秩序。
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伤的行为与故意伤害在犯罪客观上非常相似,因此很容易将这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混淆。要区分这两种罪行,主要应该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和犯罪侵权对象的不同来分析。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往往是无缘无故寻衅、打人取乐、追求刺激、争强斗胜、显示威风,因此其侵犯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人;而且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却是因为某种原因或积怨而殴打他人,因此其侵害对象一般都是特定的人。(1)从案件发生的地方看。随意殴打他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而且故意伤害行为人往往对伤害场所精心选择,有时为了追求犯罪更容易得手,会选择人少、偏僻的地方。(2)从受害者的具体性来看。故意伤害的受害者是特定的,寻衅滋事的受害者一般是不特定的。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来看,故意伤害行为人与被害人一般存在纠纷或互有宿怨;寻衅滋事的侵犯者往往可以替换,即不具体。(3)从行为人对伤害结果的态度来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伤,行为人以逞强斗狠、称霸一方为目的,但对于造成伤害的后果,行为人一般持放任态度,间接故意。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内容一般以直接故意为主。
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1。主观故意。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健康,希望并放任其发生。寻衅滋事罪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造成公共产权秩序严重混乱。从主观股以上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罪必须有主观伤害的故意,必须故意损害他人健康。伤害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而不是伤害他人的生命。如果伤害了别人的生命,就是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罪一般不是为了伤害他人的健康,而是为了寻求逞强、好胜、流氓等行为来破坏社会秩序。2、从行为侵权对象的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侵权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不喜欢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刺激来满足自己异常的心理。故意伤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事物的特定关系人,行为人伤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双方往往会产生一定的矛盾或恩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沟通,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前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导致行为人挑起事件,伤害对方,报复对方。由此可见,故意伤害罪的受害者是明确的、具体的。寻衅滋事罪的对象是随机的,不具体的。3、客观行为。故意伤害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的,一般是认识或矛盾的人,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有预谋的伤害他人。而且寻衅滋事往往对方的人是侵犯对象比较随意,见到有人打某人。故意伤害从行为人的实施手段来看,明显是有伤害的故意,伤害他人一般不是随意的。4、从两者要求的损害结果来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包括轻伤、重伤、死亡),否则一般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寻衅滋事罪不要求受害者受轻伤。寻衅滋事一般导致受害者受轻伤。恶劣的情节和严重的情节是寻衅滋事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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