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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根据《刑法》这一规定,死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极其严重和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其严...
是的,根据《刑法》这一规定,死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极其严重和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其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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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尽管立法规定在字面意义上似只强调行为的客观危害,但在理解上必须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 2、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既指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同时也指行为人具有极其严重的主观恶性。 3、客观危害特别严重和主观恶性特别恶劣是互相独立、互相统一的判断罪行是否极其严重的两个方面,两者不能割裂,不能单独作为判断标准。
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取决于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尽管判处死缓也是判处死刑,但判处死缓的罪犯除个别以外一般不再执行死刑。这样,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对犯罪分子来说往往是生死两重天。因此,在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尚未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准确裁量犯罪分子是否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从而作出选择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无论是对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还是发挥死缓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重要作用而言,都具有非凡的意义。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极其严重和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也就是所谓罪大恶极。应当指出,罪行极其严重是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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