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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节严重是指:严厉打击非法行医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严重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的加重处刑规定。但是,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法律未作规定,目前也尚无具体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司法实践中,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情节严重”应综合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量,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一、犯罪数额大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大小往往显现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对正常司法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性,因此,数额巨大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数额巨大应以五十万元以上为标准。二、犯罪行为次数。当犯罪行为的次数众多,超出了一定的量后,行为人此时往往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实践中甚至不少犯罪行为以买卖赃物为职业,影响及其恶劣,因此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次数众多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结合《解释》中的有关规定,行为次数众多至少应为五次以上。三、原罪的轻重。我国刑法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不仅考虑到该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原罪的追诉,还考虑到该行为对原罪行为的助长性因素,因此,当明知原罪的行为比较恶劣,社会危害性严重时,也应加重对原罪行为起到助长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因此笔者认为,宜将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等团伙性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仍然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四、其他犯罪构成要素。包括犯罪主体的身份、犯罪行为的手段、犯罪行为的对象以及犯罪行为的后果。犯罪主体的身份往往会直接影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将加大对该行为的查处难度,因此对上述具有特殊身份的犯罪主体实施上述行为时应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因素;犯罪行为的对象,对实践中存在明知是管制刀具、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而掩饰、隐瞒的,以及明知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而掩饰、隐瞒,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宜认定为“情节严重”;从犯罪行为的手段来看,利用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掩饰、隐瞒行为的也宜认定为“情节严重”;另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掩饰、隐瞒行为也宜认定为“情节严重”。法律条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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