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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怎样的法律服务制度

2021-11-14
《人民调解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制度建设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人民调解活动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在长期的实践中,人民调解工作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般而言,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通过明确调解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第二,纠纷登记制度。纠纷登记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或者主动介入调解纠纷进行登记。纠纷登记应当记录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纠纷原因、记录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登记日期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汇总。第三,统计制度。统计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对于充分真实地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性,检查人民调解任务的完成情况,研究分析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发现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的统计人员,设立各种统计台账,认真填写司法行政机关发放的统计报表,并及时汇总上报。第四,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调解文件包括纠纷登记的原始记录、调查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关于调解不成功纠纷的意见和各种证明材料。建立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设立保管人员,规定必要的阅读和保密管理方法,并对调解文件进行审查和装订。调解文件应一事一卷,装订成册,一般保管期为三年。第五,回访制度。回访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已调解结案的纠纷,尤其是复杂的纠纷,可能会发生反复的纠纷,了解相关情况的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回访及时了解纠纷解决情况,发现调解工作不足,帮助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发现和消除阻碍调解协议履行的隐患。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的履行、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态度是否发生变化、行为是否异常、是否有新的纠纷迹象和隐患、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分析判断回访中发现的纠纷迹象和影响调解协议履行的隐患,并提出解决方案。有激化迹象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纠纷排查制度。纠纷调查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民间纠纷进行调查、登记和分类处理的工作制度。通过纠纷调查,了解纠纷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仅可以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综合管理稳定部门组织的集中调查,还可以根据纠纷或重要地区重要节点组织调查。在调查中,要明确调查目的,掌握调查时间、范围和方法,通过逐门逐户排队,掌握纠纷的重点对象,填写调查统计表,妥善处理发现的纠纷。第七,纠纷信息传递和反馈制度。纠纷信息传递和反馈制度是指基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的迹象和信息传递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信息进行研究和分析。处理后,将具体的调解意见反馈给相关单位,为其科学预测、预防和解决民间纠纷提供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明确纠纷信息员,组织纠纷信息的传递,涉及哪个部门,哪个调解组织的纠纷信息传递到哪里。要做好纠纷信息的分类工作,根据纠纷的性质、轻重缓急、难易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如果调解组织能够调解,应提出解决意见并反馈给相关单位;对于普遍性、规律性、多发性矛盾纠纷,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应提出预防和引导措施和建议;对于疑难、复杂、易激化的纠纷和群体性纠纷,应在稳定控制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基层人民政府报告,并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处理。除上述七项基本制度外,各地还应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状况、舆论分析判断制度、重大纠纷集体讨论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矛盾纠纷调解跟踪反馈机制、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等。,从被动调解到主动调解,从事后调解到事前预防,逐步形成一套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制度。

相关法规

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调解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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