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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林木“罪”一词一般是在林业行政案件出现。在刑法上则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体现。具体的毁林行为在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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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有什么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1)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 (2)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1)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 (2)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3、犯罪主体不同。 (1)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 (2)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是: 1、盗伐往往是盗伐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所有、经营的林木。 2、而滥伐通常是乱伐自己的所有、或者经管的林木,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采伐。 3、但是,对于国家集体林木的承包者擅自砍伐承包林木、据为已有的应该认为是盗伐。因为林木的所有权是国家集体的,不是承包人个人的。
结论:客体利益不同解析:盗伐林木与故意毁坏财物区别是在侵犯的客体利益上是有所不同的,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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