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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林木“罪”一词一般是在林业行政案件出现。在刑法上则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体现。具体的毁林行为在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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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涉嫌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等八种严重暴力性质、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才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不属于上述严重暴力犯罪,不构成犯罪,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办案部门会责成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犯错的未成年人严加管教看护,而且刑事责任虽能免,但民事责仍须承担,这种情况须由实施侵权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者的相关损失
1、犯罪客体不同。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树木,也可以是珍贵树木;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普通树木,珍贵树木一般不能成为该罪的的犯罪对象。 (2)犯罪方式不同。 (3)构成犯罪的数量要求不同。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而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4、犯罪主体不同。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而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的四构成要件:1、犯罪的主体要件:行为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犯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3、犯罪的客体要件:犯罪行为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犯罪的客观要件: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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