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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办理工伤保险流程:1、企业经营者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按公司印鉴后到统一科处理。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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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07年实施。工伤待遇有以下规定:《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支付治疗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照护理鉴定结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伤残津贴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工作。员工难以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并按规定以伤残津贴为基础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收取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恢复工作后因伤残降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本人提高工资时,保留在职伤残补助金。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职业病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设备安装等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4个月。对于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死者,按60个月发给。第三十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自申请之日起次月内支付。残疾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员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第三十一条残疾津贴、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及时调整,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支付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止支付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抚恤金。如果生活有困难,可以预付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的50%。该职工重新出现的,从出现的次月起停止支付亲属抚恤金,领取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应退还。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导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下降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根据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撤销或者破产的,在财产清算过程中,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工伤人员人均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优先一次性缴纳十年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和已退休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待遇费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财产清算过程中,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优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第三十六条职工被派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予中止。
第一步: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规定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现金垫付,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治疗。 第二步:申请认定工伤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才可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的,应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三步:鉴定劳动能力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 第四步:审核发放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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