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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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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8年7月,当地政府通知融资企业停止支付利息和本金,底层集资者绝望情绪开始蔓延。 据湘西自治州政府有关部门介绍,2008年8月开始,一些集资公司出现了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现象,至8月底,资金链出现断裂的一些集资公司相继宣布降息和延长兑付期限。 2008年8月,老板逃跑的传言四起,集资者聚集三馆公司楼下,曾成杰给聚集的近千人分批开会的形式当面解释,让保安发出了10多盒其本人的名片。8月16日,曾成杰召集投资者开会,宣布当年9月1日后利息降到三分,2009年5月后不再融资,2009年年底付清全部本金和利息。但湘西州和吉首市政府不同意,官方认为三馆公司方案违反政府“三年还清、只还本金、不还利息”的规定,对无力还款的其他集资企业不利。 相比其他困局中的湘西集资企业主,曾成杰自认为完全具有偿还能力,因为三馆公司融资金额有34个多亿,扣去已偿还的26多亿,仅8.2亿未还,而三馆公司的资产有23.8个亿且其融资大部分用于开发三馆项目等固定资产投资,按当时政府认可的资产价格,三馆公司资可抵债。不少群众至今信任曾成杰,案发后一些村委会等单位为其上书作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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