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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三者之间看似并不冲突,实际上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是有冲突的。 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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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各地法院司法审判主流观点认为,享受退休金,应认定为有生活来源,因此,不符合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也有人主张在适用最高院该规定中,应当灵活掌握。对于具备下例条件的人应当确定为被扶养人:⑴虽有一定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即未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的。⑵收入不确定的。⑶只有土地的农民。⑷偶有经营收入的镇城居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本人根据审判实践,现就本条中,因被扶养人情况的不同,法院能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一下简要分析。 在办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赔偿权利人往往向侵权人主张死者被扶养人生活费,而被扶养人是退休人员,且已年满60周岁。针对此种情况,法院能否支持,形成两种观点。一种是不应支持,其理由有三:一是被扶养人有收入、有退休工资,只要有劳动能力,有生活来源,就不应得到支持;二是被扶养人虽年老丧失子女,但没有减少退休工资收入,能维持自己生活,不宜考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三是被扶养人虽丧失了子女,生活上不需要子女扶养,如法院再支持生活费有失公正。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理由也有三:一是被扶养人虽有退休工资,能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但人到老年仍需要子女在精神上的安慰,特别是独生子女的情况下,更需要一种抚慰,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支持;二是被扶养人虽有工资收入,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要照顾,照顾本身也是在尽扶养义务。老人丧失子女后,无人照顾,对被扶养人是一个重大伤害和损失;三是扶养人和被扶养人是互为因果的关系,扶养人应当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生存,由扶养人承担义务;扶养人死亡,被扶养人就相应减少了扶养人的扶助,因此不能因为被扶养人有生活来源就剥夺其应得到的扶养。要把赔偿扶养生活费理解为丧失扶养的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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