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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对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的评价;(三)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的评价;(四)对资源配置的评价;(五)对监理大纲的评价;(六)对投标报价的评价;(七)评标标准和方法;(八)评审结果及推荐顺序;(九)废标情况说明;(十)问题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十一)其它说明;(十二)附件。
开标一般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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