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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投标活动。
项目监理一般不宜分标。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项目监理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体现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项目监理不宜设置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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