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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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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申报期限内,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应申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债权人若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补充申报后不能再要求进行补充分配。同时,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还需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如果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也没有在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则无法依照法定破产程序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债权将无法得到清偿。
关于贷款债权人与商业债权人区别如下: 贷款债权人最关心的是债权的安全,包括贷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偿付。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现金流量,以及有无其他需要到期偿还的贷款。 商业债权人最关心的是企业准时偿还贷款的能力,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
债权人错过债权申报时间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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