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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应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回起诉的案件不应该按原立案预交的诉讼费全额收取。对于这类案件,应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受理费,而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的复函中规定了“对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对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均应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全额收取,因为案件是原告败了,而且是全部败诉。所以,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都应该有原告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如需更详细的解答可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或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为详细准确的解答。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应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回起诉的案件不应该按原立案预交的诉讼费全额收取。对于这类案件,应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受理费,而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的复函中规定了“对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对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均应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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