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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前拥有住房,在婚姻期间发生拆迁,利益如何归属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拆迁时只是对房屋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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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前拥有住房,在婚姻期间发生拆迁,利益如何归属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拆迁时只是对房屋进行征收,不考虑家庭成员婚姻与否,拆迁利益是被拆迁房屋的转化形态并没有改变财产性质,因此拆迁利益仍然归一方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在拆迁时根据家庭成员进行安置,有配偶的安置利益,所以配偶享有的这部分利益属于配偶所有。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那拆迁利益自然归双方所有。
不算。婚前的老房是属于个人的财产,因个人婚前房屋拆迁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在婚后拿到房产证的,是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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