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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抵税财物为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进行变卖:(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
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文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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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成交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拍卖或者变卖活动,税务机关将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退还被执行人,扣押、查封、保管以及拍卖或者变卖已经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不承担上述相关费用的,继续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变卖收入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者变卖费用后,剩余部分税务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被执行人。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下列抵税财物为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进行变卖:(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经拍卖程序一次或二次流拍的抵税财物;(三)拍卖机构不接受拍卖的抵税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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