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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小区配套的停车场还是额外利用公共区域规划的停车位。如果是额外规划的停车位,属于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无权对外出租。如果是小区配...
小区车位可以出售。但是出售应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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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小区配套的停车场还是额外利用公共区域规划的停车位。如果是额外规划的停车位,属于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无权对外出租。如果是小区配套的停车场,那么停车场产权一般是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并分成,在满足了本小区租户的使用后,物业公司确实有权对外出租。需注意以上一点,首先满足本小区租户优先使用。
小区开发初期,小区的车位能否出租给业主以外的人,如果出租了能否得到相关的法律保障。下面从物权法角度做一下分析: 关于小区车位能否租给业主以外的人使用的问题,《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即只要业主有使用需要,开发商就不得随意出售、出租车位,否则,就是对业主合法权益的侵害。但是,业主的需求释放有一个时间段,小区开发初期,入住率还不高,小区业主的经济能力还有限,此时应当允许开发商将闲置的车位向小区外的其他人出租,以保护开发商尽快收回车位、车库成本的合法权益,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周边居民停车难的问题。所以在小区开发初期将车位向业主之外的人出租是可以的,不过前提还是任何时候都必须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合理停车需要,因此,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宜过长。
首先,有必要讨论住宅社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住宅社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范围和范围,停车位是其重要的配套设施。住宅停车位的所有权,依法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规划为停车场,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建设成本不包括在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销售给买方,停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二是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和临时停车走廊,如果建设费用已纳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即开发商已从销售资金中收回停车位建设费用,则停车位所有权应属于所有业主,租金收入也应分配给所有业主。在第一种情况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和收入权属于业主,未出售的停车位收入应属于开发公司。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停车位所有者的共同所有权,开发公司无权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其次,要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一般来说,按照当时的规划和批准,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是供所有业主停车的,自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也是整个建筑的公共使用部分。与一般的商业停车位相比,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具有其特殊性,体现在1、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纳入小区规划,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有着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于主题建筑,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此,住宅小区内的停车位不能与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小区分开买卖。2、根据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水平,必须与住宅人口规模相对应。在住宅小区建设一定数量的停车位,规划部门有明确规定,开发商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的,其规划设计方案不予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设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住宅车辆有地方停车位,再直接说,这些停车位是供住宅小区业主暂时无法购买的。?最后,要妥善解决所有权与社区业主专用权的关系。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住宅区停车位建设的目的是为住宅区所有业主提供停车服务。一旦居民购买了社区内的房屋,他们当然会享有社区内所有配套设施的使用权,使用权自始至终由所有业主共同使用,这与所有权无直接关系,这必须得到肯定。那么,住宅区的停车位是否可以出售或出租呢?作者个人认为,应根据住宅区停车位所有权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1。当停车位所有权属于所有业主时,开发公司和业主无权出售停车位。即使是出租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也应得到所有业主的同意,收入用于社区停车位的维护和管理基金。2、停车位所有权属于开发公司时,开发公司所有权可能与社区业主的专用权发生冲突。开发公司认为,由于社区业主不购买特定的停车位,所有者有权出售多余的停车位;业主认为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社区居民的专用权,开发公司的所有权可能会与社区业主的专用权发生冲突。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第(8)项规定:享有知情权和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所的使用。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共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共建筑面积由电梯井、楼梯井、垃圾道、变电站室、设备室、公共大厅、走廊、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功能服务于整个建筑的公共房屋和管理房屋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显然,车库是物业共享部分的一部分,业主有权知道和监督其使用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向非业主出售停车位,应事先征得业主会议的同意。社区外的人不是业主,当然,他们不能随意购买属于业主的设施和场地。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置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享部分、共享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这实际上规定,开发商无权擅自向社区外的非业主出售停车位,只有业主会议有权作出决定,否则会侵犯业主的利益。《《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财产、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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