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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是法律拟制直系血缘关系。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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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相待的关系。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对于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成年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继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相待的关系。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对于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成年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既不会依附于原告也不会依附于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也可以发言、辩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等。第三人参加诉讼可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供证据,为维护自己的主张参加辩论,从而有利于法院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达到降低诉讼成本,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的目的。行政诉讼第三人从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所谓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所谓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特别是在治安处罚案件中,不但有被处罚人,还有被侵害人。如果被处罚人不服处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另一方被侵害人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是被侵害人对处罚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也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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