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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是指私募基金募集主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以及使用资金相关的活动,包...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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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募集的方式一般分为注册资金募集和管理募集两种。 1、注册资本募集。注册资本募集是直接设立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方式,并将募集的资金作为注册资本和投资资金来源,在公司设立时即确定投资人及其投资金额。 2、管理公司募集。管理公司募集一般为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用的方式,此时的私募股权基金必须是已经积累了一定业绩、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并且具备募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的资质和能力,这样才能进行管理公司募集
如今我国的经济水平在不断地上升,随之,股票基金等高收益的投资理财方式也备受投资者的欢迎,有些投资者更是成立了私募基金,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管理规模没有限制性规定,仅对合格投资者的人数进行了规定。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 (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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