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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专属的司法解释。扰乱单位秩序一般是扰乱政府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秩序使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但一般不造成严重损失,只造成治学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4.9.26法复〔1994〕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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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根据的规定,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扰乱是指造成秩序的混乱,具体表现为使单位秩序的有序性变为无序性。所谓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团体主要是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指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构成该行为还必须使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且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否则即应按照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聚众进行界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聚众的含义进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客观方面有两个特点: (1)聚众行为,即首要分子纠集多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聚集,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或者教学、科研无法进行; (2)造成严重损失。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犯罪。 3、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通过聚众闹事,给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施加压力,从而实现自己某种无理要求的动机。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扰乱单位秩序罪的认定条件包括: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3、主体是一般主体,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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