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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2020-12-04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对聚众进行界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聚众的含义进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客观方面有两个特点: (1)聚众行为,即首要分子纠集多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聚集,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或者教学、科研无法进行; (2)造成严重损失。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犯罪。 3、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通过聚众闹事,给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施加压力,从而实现自己某种无理要求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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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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