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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8日起,上海市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地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替代,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
(1)提交申请: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房地产登记。(2)准备材料:登记申请、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所有权来源证明材料等。(3)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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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抵押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属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登记证明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最新的法律法规确定,当公司在租赁房屋使用的时候,不仅要和出租方签订合法的租赁合同,还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文件备案登记,以保证租赁合同的完整性和合法性。那么在进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的时候,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呢为您解答。一、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如何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应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二、提交登记材料应注意什么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会遇到的问题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是在进行房屋租赁时必须进行的手续,备案登记不仅核实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信息和相应文件,更确保了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确确实实的为租赁合同的双方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在实际操作中,认真阅读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按照要求准备材料、提交证明,就可以顺利的进行备案登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船舶应按本条例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该法人注册资本中有外商配资的,中方投资人配资额不得低于50%。(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其他应注册的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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