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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申请: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房地产登记。(2)准备材料:登记申请、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所有权来源证明材料等。(3)现场检查:...
需要销售合同、付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然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预告登记:业主可以单方面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房屋销售合同、付款凭证、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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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抵押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属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登记证明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产权登记,又称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典当、租赁等房地产其他行为的登记。这种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有利于明确房地产所有权的归属,定份止争;同时将房地产的权属状态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便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查阅,防止“一房二卖”的出现,维护了房地产交易的安全。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具有强制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对登记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无异议时才颁发相关权属凭证,受到法律保护,登录产籍。登记具有较强的公信力。所谓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登记薄上记载的名义人推定为房产的所有权人,与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名义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同时,基于对权利登记薄的充分信任而为的所有善意的交易行为合法有效,不受登记簿有错误的影响,这种错误可能是登记人的欺诈,也可能是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疏忽。 实践中,特别是购房人在选择商品房时,就应该到房产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去查看开发商对房屋是否有处分权、是否有抵押等情形,避免房地产企业欺诈行为损害自身利益。作为房产管理部门也应对登记进行公告,让所有的买卖交易结果公开,增强登记行为的公信力。如果登记上的错误是登记机关工作人员造成的,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已发生的损失。
1、注册申请。尚未注册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变更的房地产由当事人向房地产注册机构的事务所提登记申请。 2、提交资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书、房地产所有权和来源证明书等。 3、接受。注册机构收到申请后,必须核实所有权资料,实地验证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确认后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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