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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公证申请表》 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 (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及户口簿原件。 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者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2)在被继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3)提交《房屋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相应的亲属证明。 这里提到的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的,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1、公证机构保管遗嘱,应当指派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其中一名应当是公证员。 2、保管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①申请人在公证人员面前将申请保管的遗嘱密封于信封内交与公证员; ②公证员在信封上亲笔注明:“XXX(遗嘱人)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公证处,将其密封的遗嘱交由本处保管“字样; ③申请人和公证人员在信封的封缝处签名并注明时间; ④公证人员应当对上述封存过程制作书面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3、公证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保管证书。 4、保管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遗嘱的形式、遗嘱领取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遗嘱开启与领取的条件等内容。 保管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与申请人,一份由公证机构留档。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立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遗嘱经过公证以后能保证其真实合法,同时又可避免遗嘱人的家属与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2、遗嘱中所处分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3、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3、订立遗嘱的原因;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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