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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登记并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如果质押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未办理质押登记,不影响质押合同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
民法典规定,登记并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如果质押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未办理质押登记,不影响质押合同效力。质押未经登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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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虽未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但车辆抵押登记协议已经生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汽车抵押协议不登记虽然生效,但有两个天然缺陷:一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车辆转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二是根据登记优先原则。如果该汽车被另行设定登记抵押权,即使抵押登记时间在后,其他抵押权人亦享有优先权。 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1.无效。股权质押合同未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的,质权未设立。 2.质权未设立,实则就是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或者说股权质押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了,质押权人不能对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1.无效。股权质押合同未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的,质权未设立。 2.质权未设立,实则就是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或者说股权质押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了,质押权人不能对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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