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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四分立中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四分立中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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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企业合并过程中涉及到动产的转移,不动产及土地无形资产的变更,对于其中涉及营业税问题,由于是企业重组合并,这些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ttttt
为了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将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将合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合并改造为企业,合并后的企业将承担原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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