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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承运人签订货运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一、委托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住址或者收货人,以及所交付运输的货...
1、运输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等类型。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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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按照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该无权处分合同自始无效。这是本解释施行前各地法院处分无权处分案件的基本态度。但是在本条解释生效施行之后,就无权处分合同,即便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确定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均不予支持。事实上,在本条解释的基础上,可以认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债权合同。债权行为与无权行为的区分。本条规定在民法理论上,是继《物权法》第十五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五条之后,进一步明确了债权行为和无权行为的区分原则。具体到无权处分的情形,根据本条解释,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是有效的,但卖方向买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仍属于效力未定的无权处分行为,需要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生效之后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然,若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卖方无权处分),则其另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不论权利人追认与否,均可直接适用《物权法》第106条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无权处分不能履约的责任。此处的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七章的规定,解除合同适用《合同法》第六章的规定。
委托人与承运人签订货运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一、委托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住址或者收货人,以及所交付运输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送达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相关情况。 二、委托人交运的货物如果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委托人有义务提交有关审批、检验等手续。 三、委托人托运的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进行包标、并作出标志、标签,并向承运人提交名称、性质及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 四、承运人对委托人委托托运的货物,承担毁损、灭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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