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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是: 一方主观上有逃避债务的目的; 二、当事人客观上存在转让财产、抽逃资金、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商业信誉丧失等情况; 3、...
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 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 债务人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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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抗辩权体系中争议最大的,自从发展起来到现在,各学者对其都有研究。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以大陆法系的抗辩权制度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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