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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空运货物运输协议的撰写规范

2024-12-04
空运货物运输协议 青岛海尔海外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出运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或承运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空运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航线 始发地或装运港、目的地或卸货港或到达港等详见《招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2. 货名 本合同只适用于双方经销协议或买卖合同中列明的如下货物: - 手机 - 电冰箱 - 空调 - 洗衣机 - 电冰柜 - 家用(民用)电器产品及其零备件、样本、宣传材料、促销品等的进出口 3. 合同运价及运价表 3.1 空运费及其它费用 在本合同期间内,乙方同意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按《中标通知书》或双方确定的价格条款执行。 3.2 空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支付 3.2.1 乙方在出运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应将正本提单提供给甲方,同时提供该提单项下发生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发票,不按此要求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3.2.2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在此同意,甲方收到乙方退回合格的核销单、合格的结关退税报关单以及其他所需单据后,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空运费及其他费用,每月25日前结算经甲方书面审核确认的上个月的可以结算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甲方一旦按双方合同约定条款支付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给乙方,即视为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3.2.3 在每次结算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前,乙方或乙方代理应当提前7天(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在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申请,告知甲方结算空运费及其他费用的具体时间。如因乙方代理没有及时发出书面申请的原因而导致乙方不能在每月25日前及时收到由甲方书面审核确认上个月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则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3.2.4 非指定港或内陆点的有关附加费,参照乙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将提供最优惠价格交甲方确定。 3.2.5 空运费,可以预付或到付,或按《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执行。 3.2.6 合同中装运港或到达港将根据出运方的要求随时增加或减少,具体费用等由双方另行协商。 3.2.7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承运方公开的空运费及其他费用降低,则双方的合同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将根据降低的幅度作相应调整。 4. 总则 4.1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提供到达卸货港的充足和切实的舱位,合同双方应在船期信息方面保持沟通。 4.2 对每一港口乙方提供每周固定航班的运输。 4.3 订舱时,甲方或其代理应向乙方或其代理提供本合同合同编号,该编号应在提单上注明,如编号不明确时,订舱货物不能享受合同运价,也不能计入最低货量。 4.4 乙方同意在合同的规定下提供全程联运服务。 4.5 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供订舱货物通知单,包括所需舱位、合同编号、出运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及预计出运时间等;甲方或其代理按周航班前2天向乙方或乙方代理确认下航次所需的舱位、出运货物、对运输的特殊要求及预计出运时间等,乙方应提供全面的合作。 4.6 乙方应保证提供甲方在每月订舱货物通知单中所要求的舱位,如果甲方不能接受或舱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乙方要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允许甲方另找承运人。 5. 提单 甲方同意在凡由乙方各航线承运的货物(包括中转货物和内陆点货物)使用乙方全程联运提单。 6. 不可抗力 合同双方只有在下列情况中才能免除应负的责任: 罢工或不为合同双方所能控制的情况。 7. 变更、解除 7.1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合同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后变更或解除,甲方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 7.2乙方不得因甲方未及时付款而推迟履行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 7.3如乙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4除上述原因,合同双方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8. 其他约定 8.1甲乙双方应保持经常性的、多层次的(包括合同有关方和各自授权的代理)交流和协商,以保证优质服务和满足甲方在运输方面的要求。 8.2如本合同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合同鉴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全部税费和费用。因乙方未办理相应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4本合同由甲方指定的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或甲方不时指定的其他海尔公司来执行。 8.5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 ,如开户银行或帐号有改变应书面通知甲方。 8.6合同有效期 受限于本合同第3.3条之约定,本合同有效期至2004年12月31日止,除非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本协议可以6个月为单位自动延续。 8.7违约 甲方应事先对货运有关要求明确并得到乙方确认,乙方对违反航期、港口及相关服务等约定项目的,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 8.1由于承运方责任发生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到合同指定的目的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逾期运到,按货物运费每逾期一天支付5%的违约金给出运方。 8.2由于承运方责任不能按规定航期运输出运方的产品,承运方按该批货物总值的10%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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