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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常常采取的是劝说、引诱、胁迫或其它方法,...
黑社会组织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与者、一般参与者或其他参与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服从组织者和领导者,多次指挥或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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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或者其他参加者。而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实践中,嫌疑人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骨干成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骨干成员”是积极参加者中的一部分,应当满足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条件。 第二,“骨干成员”应当是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的积极参加者。 第三,“骨干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应当大于一般的积极参加者。在认定“骨干成员”时,仅仅具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这一条件还是不够的。既然是“骨干”,所起的作用自然是要比一般的积极参加者更大。
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或者其他参加者。而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实践中,嫌疑人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骨干成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骨干成员”是积极参加者中的一部分,应当满足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条件。 第二,“骨干成员”应当是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的积极参加者。 第三,“骨干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应当大于一般的积极参加者。在认定“骨干成员”时,仅仅具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这一条件还是不够的。既然是“骨干”,所起的作用自然是要比一般的积极参加者更大。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常常采取的是劝说、引诱、胁迫或其它方法,目的在于使中国公民加入境外的某一黑社会组织。3、犯罪主体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以是中国人,且为黑社会组织的成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条文》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294条第2款的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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