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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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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行为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在可撤销的情况下,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撒销是针对一般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律要求,如主体不合法、内容不合法、程序不合当、行政行为不合理或者不合理等,法院通常不以不合适为由撤销。即使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或诉讼期限,也不会影响行政机关撤销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职权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四)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允许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撤销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申请撤诉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任何原告因受威胁、恫吓、贿赂而申请撤诉都不成立;(2)申请撤诉时间必须在行政诉讼期间,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3)原告申请撤诉的成立须经人民法皖裁定准许;人民法院经审査,对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和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的撤诉申请,应裁定准许,否则,裁定不许撤诉而对案件继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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