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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销是简称“撤诉”。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在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自动要求撤回或取消自己诉讼请求的行为。是原告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
关于撤销行政诉讼的情况,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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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诉讼的方式是: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行政案件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是否允许撤销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职权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四)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允许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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