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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及时做好维护,保证污水处理设备、设施、仪表等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安装和悬挂各种宣传品、广告和其他物品。确需安装、悬挂的,必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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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及依附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定期对有关设施进行巡查、养护,发现损坏、缺失或者接到报修通知的,必须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及时维修、补缺,保证正常使用,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占、破坏市政设施等违法行为。
各县(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及安全距离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三)倾倒含酸、碱、盐等的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四)其他可能影响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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