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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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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第66条规定: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调解或和解;申请撤诉;提交证据;进行答辩;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等,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但第三人行使这些权利的目的并不同于原被告,而是维护自身的权益。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基本和本诉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不同的方面是: (1)只有当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该第三人才能够提起上诉; (2)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3)无权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 (4)无权撤诉。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第三人简单的可描述为对正在诉讼中的案件的争议标的有利害关系,依法可以申请参与到诉讼活动当中的人;民事诉讼第三人根据有无独立请求权可分为两种类型;对于
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标准,根据第三人与原告或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这种法律关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联系可分为以下三类: 1、第三人与被告之间有行政法律关系。如确权案件中被授权人和其他被驳回申请而不起诉的人与行政机关之间都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2、第三人与原告之间有行政法律关系。此类情形常出现在第三人为行政机关的案件中。 3、第三人与原告之间有民事法律关系。而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联系,如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安置、补偿等问题达不成协议而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因拆迁问题产生的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但是由于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一争议作出了裁决,便使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之上覆盖了一层行政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不服拆迁裁决的行政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中下列人员可确定为第三人: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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