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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离婚证》丢失而需证明夫妻关系的,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寸近期免冠照片,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
如果夫妻在办理结婚证书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结婚证书遗失或损坏,那么在具备相关合法身份信息的前提下,他们仍然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具体步骤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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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若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则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并且复婚登记的程序应符合该条例第四、五条的规定。 如果离婚证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如果有离婚档案,则不会影响复婚登记。此外,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补办结婚证和离婚证,前提是当事人持有户口簿或身份证,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后,将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和离婚证。
如果结婚证丢失,不影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到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补办,也可以在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明文规定。一、《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上述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二、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如下(其他条款为涉外问题,在此省略。):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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