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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丢失了一本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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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同时,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如果需要补办离婚证或开具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状态证明,当事人可以选择前往当时办理离婚登记的民政局进行办理。如果当事人因为离婚证丢失而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的话,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寸近期免冠照片,并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如果确认情况属实,将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当事人如果丢失一本结婚证,可以凭对方另一本结婚证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当事人结婚证都丢失,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出示书面情况说明,在婚姻登记机关查档审核之后,可以办理离婚手续。《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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