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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 1、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
答: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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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采取以上的调查措施时不能随意而为,必须严格依照有关的程序性规则:首先,采取调查措施应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其次,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再次,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最后,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还应该奉行回避的制度,以保证执法过程的公正进行。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在我国的规定是:1、立法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2、规制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当然,反垄断法中也有一些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特别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例如禁止这种企业实施搭售行为或者价格歧视行为等。然而,反垄断法制止这些行为不是出于这些行为不公平或者不正当(当然这些行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当的),而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加强行为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恶化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因此,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则只是针对那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
一、关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国有公司与反垄断法适用问题,我想引用一位专家的观点: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社会主义大国,需要有强有力的国有经济。特别是在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应当占有控制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保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证人民分享发展成果,也才能保证国家有力量应对各种风险,保证经济安全和人民安居乐业。但是,中国反垄断法没有把国有公司排除在反垄断法适用之外,国有公司不能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中国反垄断法不直接规制垄断状态,而规制垄断行为。按照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垄断行为有三类,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中国反垄断法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既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也适用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具有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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