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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地址: 受托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委托事项:代表委托人出庭参加诉讼。 委托权限:参与调解和签署和解协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变更诉讼请求、撤诉、提起反诉等。委托人: 二o一三年月日篇二:出庭委托书 委托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身份证号:..),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你院2015年..月...日(民终字第号)的开庭审理,委托.(身份证号:.)全权处理相关事宜。特此委托。 委托人: 日期:篇三:代理出庭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xxxxxxx有限公司 受委托人:xxxxx 委托方因与xxxxxxxxxxxxxxxxxxxxxxx纠纷一案[案号(2013)xxxxxxx],现委托受委托人作为上述案件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口”内打“√”为授权权限,打“x”为非授权权限)口3、代为陈述案情口4、代为参与法庭辩论、调查口5、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口6、参与调解、达成和解方案 口7、提起上诉、反诉 口8、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口9、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定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
有关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 有关执行终结的法律条文,主要见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106条规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为有关执行终结裁定的主要规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属于“(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六种情形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并制作终结执行裁定。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各种情形,当然不是执行结案的所有情形,甚至还不是执行结案的主要情形。如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得以实现仅供您参考。
不是。新民事诉讼法有规定:先采取强制措施再送达也可以。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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