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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不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裁定的。但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若是简...
当事人若对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即不会开庭审理。若人民法院确无管辖权,则应当将案件移交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进行审理。《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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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不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裁定的。但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若是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独任制。
第二十一条合议庭应当对案件及时评议,案件评议后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制作裁定书,案件评议、文书制作应当在审限内完成。第二十二条裁判文书的撰写格式,适用市高级法院有关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总体格式要求,内容要反映有关管辖权问题诉讼的全部过程。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部,包括案件来源、案由、二审立案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询问时间及当事人出庭情况。 (二)一审情况,包括一审起诉的简要事实、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主要事由、一审法院对管辖异议的认定事实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如下:第十五条 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由承办法官主持,书记员记录,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不参加。第十六条 承办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宣布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意见。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提出事实与理由,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十七条 在开始询问当事人之前,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告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后果,《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作为法院法律文书唯一送达地址,按该地址送达视为法院合法送达,相关的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当事人承担。第十八条 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进行,如双方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到场,也可分别与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第十九条 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承办人应当围绕案件有关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及当事人争议焦点听取诉辩双方意见,如案件出现新证据,应当对新证据进行开庭质证;决定开庭审理的,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审理。第二十条 书记员应当真实、完整记录询问、开庭过程,庭审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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