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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有力证据是:1、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也是诉讼当事人,但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理赔权的第三人,还是没有独立理赔权的第三人,都无法提出管辖权异议。2、提出异议的时间通常在提交答辩书的时间。3、异议的对象只有人民法院内部的管辖问题,即地区管辖或等级管辖。4、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应如何处理这些特殊情况?5、管辖权异议裁定下达前,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人民法院批准撤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予再审,在裁定书中一并明确记载。6、提交答辩状期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件目标超过被告人民法院级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审批并裁定。如果异议不成立,定驳回的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移管辖权的人民法院。7、被告以被告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等级管辖和地区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8、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本诉当事人可以上诉。对将案件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被移交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错误的,可按职权裁定撤销。
有人认为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也有人认为管辖权异议应当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如此等等。这些观点从形式上看似有分歧,但就本质而言却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为什么会出现不同形式的表述呢?关键在于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这一概念的理解上。笔者认为,这里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是指受理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既包括因原告直接起诉而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也包括因其他人民法院移送而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还包括因管辖权争议而被指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总之,只要是该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除外)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就有权提出异议。所以,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有人认为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也有人认为管辖权异议应当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如此等等。这些观点从形式上看似有分歧,但就本质而言却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为什么会出现不同形式的表述呢?关键在于对“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这一概念的理解上。笔者认为,这里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是指受理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既包括因原告直接起诉而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也包括因其他人民法院移送而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还包括因管辖权争议而被指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总之,只要是该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除外)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就有权提出异议。所以,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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