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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本条是关于房屋承租人死亡时的法律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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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本条是关于房屋承租人死亡时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为重要的不动产,它既可以作为生产资料,又可以作为生活资料。作为生活资料,房屋是满足公民“住”这一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质条件,从而住房租赁也就成为解决公民居住条件的重要法律手段。“住”一般是以户为单位的,所以,虽然承租人为一人,也会有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利益。因此在调整租赁关系时,不能不考虑承租人死亡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在住房租赁中,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使用权,原则上其承租权不得继承。承租人死亡后,生前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如果确需继续租用住房的,享有优先承租权,可以与出租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在租赁期间,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有在租赁的房屋内居住的权利,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死亡后,生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租赁原住房,但应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后无共同居住之人的,租赁关系终止。原共同居住之人另有住房的,也可以终止租赁关系。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不受影响,新的所有人须尊重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新所有人取代原所有人成为新的出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新的所有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当按照前房主与租客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继续让租客承租该房屋,租客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继续租赁该房。 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承租人死亡,租赁合同不能继承。 2、承租人死亡的,生前与其共同居住的人或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 3、生前未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需要继续租赁该房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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